2月10日,1.3亿病毒携带者盼望、13亿中国人注目的《关于更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低收入身体检查项目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权利的通报》月公布。避免众人对乙肝的种族歧视,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低收入路上的公正,这一通报公布的意义非同一般。“激动!历史在变革,我们看见了期望!”网友“原有补丁”在获知消息后,在中国知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写自己的第一感觉。艰苦实施的“冰山”之政2003年,中国公民首次运用法律手段确保乙肝患者的权益,“中国乙肝种族歧视第一案”在安徽审结;2007年,《关于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低收入权利的意见》实施,拒绝不得擅自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北京首例乙肝种族歧视案劳动者胜诉……多年来,有关乙肝种族歧视与鼓吹种族歧视的争辩仍然没暂停过,国家对确保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低收入权利问题也高度重视,低收入实施细则、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做出了涉及规定。
然而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时违规展开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任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涉及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做到,导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更进一步避免“乙肝种族歧视”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研究制订了《关于更进一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权利的通报》(印发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据理解,在印发期间,三部门共计接到社会各界发去的电子邮件大约1.7万封。
从网民的体现来看,99%以上具体回应反对废止“乙肝种族歧视”涉及政策。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回应,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了解的逐步了解以及疫苗乙肝疫苗等涉及防治的积极开展,一般认识会导致乙肝传播已是医学界共识。
“中止入学和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乙肝病毒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不利于确保公平的入学、低收入权利,保持社会的平稳发展。”超越乙肝病毒携带者低收入、入学两道“门槛”此次实施的通报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备和增强,重点是更进一步规范入学和低收入身体检查项目,具体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增强政府监管职能,强化执法检查,提升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益确保范围更加甚广。2007年文件侧重确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低收入权利,这次文件特别强调确保入学和低收入两方面的权利。
二是禁查项目更为全面。2007年文件拒绝在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不得擅自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不得展开任何牵涉到乙肝病毒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还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三是类似职业更为具体,2007年文件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令乙肝病毒携带者专门从事的工作都作为值得注意情形;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如果类似职业确需检查的,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明确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人,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积极开展涉及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专门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发布。四是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方面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来说,通报拒绝涉及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来说,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涉及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不予适当惩处;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拒绝各涉及部门成立并发布滋扰、举报电话,法院社会上的滋扰和检举。避免“乙肝种族歧视”任重道远中止乙肝检测,这是中国在避免“乙肝种族歧视”上迈进的一大步,但一些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种族主义已根深蒂固,确实道别这种种族歧视仍须要代价极大的希望,这其中的关键是公共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贯彻落实。通报实施后,涉及部门将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积极开展乙肝预防科学知识和涉及政策法规的宣传,引领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
同时,抓住清扫、修改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任用身体检查标准化标准(试用)》以及招收体检工作涉及规定等展开修改,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展开清扫,尽早废除或修改与《通报》规定不完全一致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展开日常监管,敦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涉及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同时成立滋扰、举报电话,法院滋扰和检举。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早已将禁令用人单位积极开展涉及检测作为2010年清扫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最重要内容展开了部署;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主动牵头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其他热点新闻链接:65000年历史古语亡佚的真凶揭露!(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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